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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沁水**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夏天,被告人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韩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13年10月至2019年期间,付某某多次以给超市送货、开汽车装潢店、承包煤矿工程、修车等为由骗取韩某某共计295665元,其中现金75000元,微信转账199975元,微信红包20690元,该将诈骗所得用于买彩票和吃喝等,后付某某归还韩某某共计72400元,其中现金13000元,微信转账59400元,至今仍有223265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户籍证明、收据、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开汽车装潢店、修车、包工程等为由,多次收取韩某某钱款共计295665元,除归还的72400元外,实际诈骗金额2232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蓉蓉

检察官助理  翟兴兴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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