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虚构能介绍被害人为**集团食堂提供冻品生意的事实,以疏通关系、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人民币,下同)。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编造虚假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钱款共计49.37万,至案发前仅退还4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以能出具虚假银行流水用以抬高入职薪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1.6万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付某某以能低价购得庭院灯、汉纸、汉伞等商品再高价转卖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17.7万元。

3.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以能低价购得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0.61万元。

4.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付某某以能帮升职加薪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6.3万元。

5.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付某某以帮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14.56万元。

6.2019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以能低价购得苹果牌手机再高价转卖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2.6万元。

7.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付某某以合作为交通银行采购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6万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家属帮助退赔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员季某某的供述、相关《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以帮助介绍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案发后其家属帮助全部退赔的情况。

2.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某、万某某的证言、相关《离职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资金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及相应录音光盘等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刁某某钱款的情况。

3.公安机关的《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的相关情况;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的身份信息。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计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静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