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道**号楼**号,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裕龙润邦小区7号楼2单元1603。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期间,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中鼎(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及安徽芜湖旭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公司”),后以旭晟公司的名义成为湖南澳鑫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从事所谓的“现货投资业务”,实际公司并无现货,而主要以交易过程中客户的亏损及让客户多交易所得的手续费作为公司的盈利,公司与客户之间系对赌关系,即客户亏则公司赚,而中鼎公司对外隐瞒对赌事实。

史某某及各业务总监将大量包含投资者手机号码等信息的个人信息下发给各业务中心,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通过电话营销、主动加QQ或者微信搭讪投资者,虚构公司投资盈利好、有资深分析指导老师等事实,诱骗投资者到湖南澳鑫商品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投资,并将各业务总监和部分业务经理包装成“资深分析指导老师”介绍给投资者,诱骗投资者频繁交易以获取高额手续费,又让投资者持重仓增加爆仓概率等手段,致使投资者产生严重亏损。 

2015年10月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付某某在中鼎公司市场部二中心任职,在其任职业务总监期间,业务经理有周某甲(已判刑)等人,业务员有徐海龙、彭美娟等人。在被告人付某某管理下,上述业务经理、业务员开发了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等客户,并采取频繁交易、恶意指导等方式,致上述客户亏损合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鼎公司人员结构图、中鼎公司后台数据、银行流水单、工资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及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徐海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张涛提出了被告人付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的合理辩护意见。

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云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