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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2008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虚构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在寺庙做法事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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