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呼和浩特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由于网上赌博输钱,注册QQ号码3383895556并用于诈骗。2019年8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百度贴吧内通过搜索“租房”“停车位”等关键字,发现有人想租房子或者停车位后就跟贴,冒充老师通过QQ以预交租金和押金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9年8月28日,付某某以收取房租和租房押金的名义诈骗中国地质大学学生郝某某8000元;同日付某某以收取房租和租房押金的名义诈骗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夏某某6800元;2019年9月3日,付某某以收取停车位租金和押金的名义诈骗上海大学学生白某某1600元。被告人付某某欺骗被害人将钱转到其指定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卡号是6212263602125323519,开户人是黄某某(经侦查该银行账户是赌博网站提供的充值账号),被害人转到该账户的钱,被付某某作为赌资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电脑等物证;贴吧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资金流水信息、赌博网站界面、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网上以租房、租车位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赌博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岩青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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