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镇街道居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任职汇川区**镇街道居民委会主任期间,采取伪造**镇**居居民堡坎和沟渠占地补偿款花名册的方式诈骗遵义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镇**居采石场占地补偿款12万元。后于2019年4月28日将其诈骗的12万元上交汇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发放花名册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镇**居采石场占地堡坎、沟渠赔偿发放花名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思琳
检察官助理 文思翔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9673****;保证人:苟某某,联系方式:1376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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