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5日一次退回长安分局补充侦查,长安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5日二次退回长安分局补充侦查,长安分局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初,被告人付某某电话联系做苗木生意的被害人赵某某称其有树要卖,后将合伙做苗木生意的赵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带至西安市西三环附近的天合老年公寓,查看院内的雪松。2018年11月22日,付某某让赵某某交订金,赵某某通过微信给付某某转账两万元,又让周某某给付某某银行转账三万元。付某某将收到的五万元钱用于赌博及自己消费,赵某某未买到树要求退订金,付某某推脱并谎称已交了二十一万元将树买下,后与赵某某断绝联系。

2、2018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带至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五星村一片种植雪松的地里,谎称其准备买地里的树,但资金不足,向王某甲借款三万元,并称等树卖完后每棵树给王某甲提成一百元,王某甲便让王某乙给付某某转账三万元,付某某将收到三万元钱用于赌博,后与王某甲断绝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截图;6.银行交易流水;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七册,光盘六张。

3、随案移送黑色iPhone8手机一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