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32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住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在三明**酒吧上班而相识。2020年5月初,被告人付某某谎称其与朋友打算在三明合伙经营美甲店,遂邀被害人李某某入股。期间付某某通过伪造资产状况等方式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支付了人民币36100元(币种,下同)投资款。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付某某又谎称其朋友是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网红,其打算与朋友合作开网络直播带货生意,遂邀请被害人胡某某入股,胡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支付了40000元投资款。付某某在取得上述投资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及挥霍。
2020年8月初,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发觉被告人付某某并未将投资款用于经营美甲店和直播货带项目,三人遂于8月7日签署了协议,付某某承若在8月21日还清全部投资款。后因付某某只偿还部分款项,尚欠李某某11500元、胡某某16300元未能偿还。2020年10月2日,李某某、胡某某将付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账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富泓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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