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2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8********,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刑事拘留,于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付某某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刘某某拉入“某某国际指导”微信群,付某某等人虚构分析师、假客户身份,在群内发布虚假投资理财盈利截图,先后骗取刘某某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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