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淄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花园颐馨园11-1-9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付某某化名孙琦颢,编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冲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999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已退赔张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收到条、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6.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手机1部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