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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9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以卖布匹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骗取货款人民币103000元,后归还了人民币10000元货款。被告人付某某将上述货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5.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7月8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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