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67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河南省襄城县,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镇**楼村,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亚洲金属再生资源生活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赖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20年2月3日添加被告人付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其订购6000个口罩,后于2月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付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付某某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未按约定发货或退款,而是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继而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天退还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手机等物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缴获的涉案蓝色VIVO牌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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