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村**组**号。199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临时羁押于湖北省仙桃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和“磊磊”(身份不明)预谋,由“磊磊”负责骗取他人财物,由付某某负责取款。2019年10月22日9时许,卢龙县卢龙镇经营卢龙县誉信商店的鄂某某接到陌生电话,按照对方要求,以支付罐头款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卡号为6236682870012567728和6222033202003971840的银行卡打款人民币19600元。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持“磊磊”提供的上述两张银行卡取现共计人民币19300元,刷卡消费人民币123.6元。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银行卡明细列表、证明、视频证据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鄂某某的陈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能够认罪悔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东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两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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