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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单元****室,住哈尔滨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董某某从被告人付某某处买煤,付某某给董某某发了虚假的煤炭化验单、和在渑池县张村镇高桥村杨红新的煤场处拍摄的拉煤视频,骗取董某某信任后,让董某某给其打煤款,董某某分两次给付某某转账9万元。付某某收款后一直未给董某某拉煤,并将董某某转的9万元取出挪作他用。经董某某数次催讨,付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11月、12月退还董某某3.57万元,后拒不与董某某照面。2019年2月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付某某投案自首,并将骗取董某某的5.43万元退还,另补偿董某某1000元损失,董某某对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转款记录、收条、记账单、谅解书等;2.证人黄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装车视频、讯问被告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9万元后案发前归还3.5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512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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