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来到饶某某在**办事处**路经营的**超市,慌称同学结婚需要购买香烟,先赊账等酒席办完再来结账。当晚付某某在超市赊账拿走4条黄鹤楼1916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第二天晚上,付某某又到**超市找到饶某某,谎称同学酒席香烟不够从超市赊账拿走8条1916黄鹤楼香烟。
2、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来到胡某某在**办事处**村经营的**超市,慌称过几天要到超市对面的**酒店办酒席,需要购买烟和酒。当晚付某某在超市赊账拿走4条硬珍黄鹤楼香烟、4条软珍黄鹤楼香烟;7月29日下午,付某某又到**超市找到胡某某,谎称办酒席香烟不够从超市赊账拿走4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3、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来到王某某在**办事处**路**经营的副食店,谎称家里要过客,需要购买10条烟和4箱酒,付某某为了获取信任付了定金1400元,当晚赊账拿走4条黄鹤楼软珍香烟、6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4、2020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来到杨某某在**镇**街经营的**超市,谎称家里要办酒席,需要订购烟酒和饮料,当天付某某赊账拿走4条黄鹤楼软珍香烟、2条黄鹤楼硬珍香烟;8月13日早上7时许,付某某又到**超市赊账拿走2条黄鹤楼软珍香烟、4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被告人付某某将骗取的香烟均卖给广水市**办事处**名酒经营部。
经广水市物价局鉴定,被骗香烟价值29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付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销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胡某甲、杨某某、饶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书;5、辩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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