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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月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2020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的租住房内,分别以人民币300元、200元(以下币种同)贩卖毒品麻古三颗、麻古两颗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骆某某吸食。

    2.2020年9月20日20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傅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傅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张某某(已判决)和付某某,向付某某寻找毒品资源,安排张某某现场交易。付某某收取毒资200元、张某某收取好处费50元后,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农贸市场附近,付某某将一小包净重0.08克的冰毒和一颗净重0.09克的麻古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毒品送到巴南区姜家镇狮子岩路边交给李某某,随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9月25日,付某某在其租住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公安机关起获其毒品五十八颗麻古净重5.94克,塑封口袋13个,电子秤1个,冰壶2个,手机1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20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租住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1日上午和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该处容留李某某、骆某某、傅某某、张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该处容留傅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该处容留傅某某、赵某某、高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该处容留傅某某、张某某、冉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付某某的手机、塑封口袋、电子秤、冰壶等物证;

    2.扣押清单、尿液检验报告、微信流水及截图、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傅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骆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付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查获的毒品、塑封口袋13个,电子秤1个,冰壶2个,付某某的手机1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开群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塑封口袋13个,电子秤1个,冰壶2个,

      付某某的手机1部现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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