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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号,暂住瑞丽市**镇**村**出租房。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瑞丽市**镇**村**租房内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付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鸦片净重469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421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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