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在其康保县**乡**村的家中,以每袋25元的价格,分别贩卖给邻居黄某某、马某某每人一袋含有咖啡因的“满口香”。2019年5月8日,康保县公安局民警从付某某家起获标有“满口香”字样的袋状物4袋,标有“茶叶四季旺”的袋状物2袋,称重共计99.7克。经张家口市公安局鉴定,起获的“满口香”、“茶叶四季旺”均含有咖啡因。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标有“满口香”字样和“茶叶四季旺”字样的物证照片;被告人付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贩卖少量含有咖啡因的“满口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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