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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贩毒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路**楼。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原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杨某某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购买毒品,随后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与付某某到洒基付某某的家中拿毒品,次日凌晨回到红果后,付某某、杨某某在红果胜境广场公厕旁下车并到公厕旁边的广场亭子里交接毒品。付某某将毒品拿出三颗单独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其余20颗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并用蓝色自封袋封装,随后将两包毒品拿给杨某某,后在杨姐烙锅店支付毒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嫌疑物零包两个(净重2.12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零包2个、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毒品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且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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