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付某某在博罗县**镇**卫生院附近一铁皮房,通过微信和手写单等方式,收受参赌人员许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等人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每期收受投注人民币约10000元至20000余元不等,参赌人员约5-6人,每期汇总后,将部分投注额由自己“做庄”,部分投注额交到上家处并按一定比例收取“水钱”,以此获利。至案发时,付某某收受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70余期,赌博获利共约人民币86260元。同年10月20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窝点抓获付某某,并缴获香港外围“六合彩”记事本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香港外围“六合彩”记事本一本、讯问光盘一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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