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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与蒋某甲(已判刑)约定由蒋某甲替被告人付某某接收“地下六合彩”码数,被告人付某某付给蒋某甲所接码数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作为提成,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联系报单交易。至2019年12月31日案发止,被告人付某某接收下线上报的码单金额达几十万元。其中,2019年12月31日,蒋某甲接受邓某某投注40710元、接受袁某某投注5115元、接受杨某某投注3940元、接受蒋某乙投注3000元,后均上报给上线被告人付某某。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杨某某、邓某某、蒋某乙、李某某、何某某、蒋某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光盘附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被告人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4.被告人付某某女儿患有白血病,其系唯一抚养人。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0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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