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3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6********,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路**号**厂**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8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其租住的瑞安市**街道**村菜市场旁的出租房内,摆设三张麻将桌,召集他人以“湖北麻将”、“贵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贵州麻将”每把自摸胡抽5元、“湖北麻将”每把赢钱超过60元抽5元的方式获利。至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付某某共抽取头薪31000元以上。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8月5日在上述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杨某某、贵某某、黄某某、丁某乙、肖某某、陈某某、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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