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村**组**排**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逮捕。
辩护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途径新乡市凤泉区**镇**村新乡**油业有限公司东面,应邀为他人临时提供吊树服务时,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起重机吊臂触碰到高压线,在现场协助吊树的李某甲因触碰起重机身亡。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死亡原因系电击死。
2020年7月1日,被害人李某甲家属收到赔偿款8万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甲意外伤亡情况说明、事故的经过(石某某提供)、高压供用电合同、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万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操作汽车式起重机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红艳
检察官助理:赵志华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