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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陕A*****号蓝色福田牌货车给扶风县******组豆某甲扩建的鸡场送砖,到达豆某甲的鸡场后,付某某将车辆先开至鸡场北边卸砖,卸了近一半后开至鸡场南边继续卸砖,晚20时许将砖卸完后付某某驾驶车辆从鸡场地里由南向北倒车,随后付某某将车向西开出鸡场离去。豆某甲回家寻找父亲窦某某,后在鸡场地里发现父亲窦某某躺在卸砖的现场且已经死亡。经鉴定,窦某某系生前胸部等处遭受钝性暴力(如车碾压等)致胸廓大面积塌陷变形失去呼吸功能,最终发生机械性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3月26日,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甲、郭某某、豆某乙、童某某、豆某丙、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窦某某碾压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玉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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