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5********,小学文化,职业: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我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认识后相互添加了微信,之后付某某与肖某某不时有联系。2019年年底,一名自称姓吴的男子通过被告人付某某所加的古玩群中,添加了付某某的微信。2020年01月初,付某某在看到吴姓男子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该信息中吴姓男子出售10个“佛公”挂坠,随后付某某将该条信息在朋友圈转发。2020年01月16日,被害人肖某某在看到付某某所发朋友圈后,欲购买这10个“佛公”挂坠并通过微信与付某某取得联系。付某某在肖某某多次追问下,通过微信与吴姓男子联系,在确认这10个“佛公”挂坠的图片与实物有巨大差距的同时与吴姓男子谈某某以13000元人民币购买这10个“佛公”挂坠,付某某在向吴姓男子了解后,在自己确定这10个“佛公”挂坠的图片与实物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因差价巨大,心其贪念,向被害人肖某某开价180000元人民币,并最终与被害人谈某某,以人民币1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肖某某出售这10个“佛公”挂坠。
2020年01月22日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某某人民币20000元的定金,2020年01月23日肖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付某某人民币155000元,付某某在收到转账后,通过微信转回15000元人民币作为被害人肖某某的返款。之后肖某某在收到玉石挂坠之后,发现玉石挂坠有人工处理过的痕迹,有可能是假货后于2020年02月26日通过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购买的10个“佛公”玉石挂坠进行鉴定,经鉴定,肖某某购买的,付某某出售给他的10个“佛公”玉石挂坠均为漂白填充、染色处理的翡翠挂坠。之后肖某某向付某某进行沟通联系,付某某拒不退款或者换货,同时将肖某某微信拉黑,不再与肖某某进一步沟通联系。
经聘请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付某某实施销售伪劣产品时向被害人肖某某出售的十个“佛公”玉石挂坠的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害人肖某某购买的被告人付某某出售的编号为AWN00200200001至AWN00200200010的翡翠挂坠,价格为人民币伍佰元整(人民币5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鉴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野
2020年6月16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谅解书1份、赔偿协议书1份。
2.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