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从2016年年初至2018年2月期间,利用支付宝和使用微信多次从被告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购假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228120元,在江西省赣州市内以市场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案发后,付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交纳现金10万元,用于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上交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琴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4.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