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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销售有害食品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室,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喀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年末起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将从微信名为“如意”等上线处购进的海狗补肾胶囊、金牌玛卡、德国黑金刚、硬十天、硬十八天、肾宝片、肾白金、持久猛男、德国黑倍、植物伟哥、亚洲虎王等性保健品批发给马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线予以销售非法牟利。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被告人付某某销售给马某某的海狗补肾胶囊性保健品检出西地那非;被告人付某某销售给张某某的德国黑金刚、硬十天、硬十八天、肾宝片、肾白金、持久猛男、德国黑倍、植物伟哥、亚洲虎王等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性保健品;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物流发货单、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销售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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