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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黄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保康县**镇***村2组的老屋,将其在外出务工期间所网购枪支零部件进行组装,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用于狩猎。2020年8月初,因异地搬迁,付某某的老屋拆除,便将其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拿至***村3组的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委托黄某某代为保管,黄某某明知是付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仍然同意为其保管。同年8月21日被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照片);2.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订单信息等书证;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非法的枪支,仍代人保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付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华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

组,联系电话134652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8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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