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院**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2018年11月7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红庄水库钓鱼时与一个河南籍男子认识,看到河南籍男子用射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支打鱼,故向河南籍男子提出给自己改装一支同样的枪支,遂在该男子的帮助下在网上购买了枪支配件交于河南籍男子。该河南籍男子用购买回来的射钉枪改装成一支枪支,并向河南籍男子交付改装费200元,将改装而成的枪支存放于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移民安置小区4号楼3单元302室,2018年11月6日晚上被查获。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司法)鉴(痕检)字【2018】19号鉴定意见:2018年11月6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移民安置小区4号楼3单元302室付某某住处地面上查获的枪形物1支,枪形物属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具有发射功能的枪支,属枪支;改装射钉45枚,射钉弹95枚,钢珠2400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非法组装制造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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