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科左后旗**镇**村**屯。2019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其承包的位于科左后旗**镇**村**屯村部北侧南北水泥路2.25公里处的路口东650米处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花生。案发后,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9.6亩,地类为防护林,构成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4月1日经侦查机关依法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交登记表、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举报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林地资源核实程序、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孙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后林认定(024)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指认现场和讯问光盘共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有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3至6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海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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