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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街**号**号,因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与受害人李某甲于2004年相识并非法同居,后生育一个男孩(15岁),两人至今未领结婚证,2019 年5 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甲与付某某分居,李某甲住在父母家中,付某某不想分居,先后采取自残、威胁等方式,要求李某甲回去与其同居,李某甲未同意。

2019年9 月30 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与同事袁某甲开车前往襄阳办事,行至303省道茨河路段时,付某某伙同廖某甲(另案处理)及另一男子驾驶鄂F****7现代汽车撵上,将袁某甲的车逼停后,付某某将李某甲强行拽至自己车上,返回谷城,在北辰大道公安局与地税局之间的人行道上,付某某让廖某甲协助自己将李某甲抱上其车副驾,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将李某甲左手和自己右手绑在一起并上锁,付某某驾车先后至石花、薤山、五山、冷集等地停留,期间采取撞车、欲将车开到河里及泼硫酸毁容等威胁、恐吓手段限制李某甲人身自由,时间长达48小时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扣押的铁链、硫酸及被撞车辆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袁某甲、龚某甲等人的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查照片;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强制方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兴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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