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4********,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为黑龙江省**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刘某某指使,与李某某、吴某某、白某某、张某甲、邵某某、贾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此十人已经判决)于2018年1月19日,由李某某和付某某带队,驾乘两辆轿车来到开鲁县**镇为浙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回林某某购买的一辆未按银行规定时间还款的车牌为苏N*****的本田雅阁轿车。同月21日9时许,李某某、付某某、吴某某、白某某、张某甲、邵某某、贾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通过GPS定位,得知要找的车辆位于开鲁县医院后,驾车来到该医院院内。11时许,当被害人王某某从楼内出来欲打开自己已购买的该车车门时,各犯罪嫌疑人蜂拥而上,以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为欠款车要收回为由,按照刘某某的授意,李某某、付某某等十人的合谋,强行将王某某拉拽至李某某所驾驶的捷达轿车后座,随即,白某某、吴某某上车坐在王某某左右,对其进行控制并殴打,限制其下车。随后,李某某驾车驶离开鲁镇境内。当李某某驾车行至通辽市南高速口收费站时,因王某某及时向工作人员呼救,才被执勤民警解救。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被他人打伤头部致脑震荡,头疼、头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16日,开鲁县人民法院提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指使,与李某某、吴某某、白某某、张某甲、邵某某、贾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犯非法拘禁罪进行判决。
2019年12月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的酒吧内将在逃的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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