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付**,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社32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到陕西省太白县公安局网络贩枪线索一条,该线索涉及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暂住人员吴**通过网络购买无缝钢管。接到线索后,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案民警于2019年9月1日将吴**抓获,吴**到案后如实反映其丈夫付**使用其手机购买枪支配件的情况,侦查人员向吴**说明情况后吴**与付**电话联系,后付**自觉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配合调查。同年9月2日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案民警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林川村付**家中搜查到一支疑似枪支,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付**向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2020年4月7日,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付**非法持有枪支案移交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改制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李霞飞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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