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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57年4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XXXXXXXX481X,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XX乡XX村三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1时许,有群众举报付某某有一支火药枪,金沙县公安局新化派出所民警当日在付某某卧室的墙面上将付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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