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白族,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注射毒品于2014年4月24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7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7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5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公安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巷**号门口抓获被告人付某某,从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查获毒品片剂冰毒3颗,净重0.29克。同时,从黑色轿车内查获被告人付某某放在驾驶座位下的毒品片剂冰毒一包,净重180.7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对提取的毒品包装指袋手印进行送检,由外至内第一层包装白色塑料袋外表面“502”熏显照相提取的手印分别与付某某的右手小指指印、右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由外至内第三层包装(蜡纸)内蓝色小塑料袋外表面及第四层7号蓝色小袋表面“502”熏显照相提取的手印分别与付某某的右手中指指印、左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片剂冰毒;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1.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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