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淅川县上集镇张营村灌河流域使用地笼捕鱼、小龙虾。经查,该流域为常年禁渔区。
同时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在淅川县上集镇灌河贾沟村、李山村段,自己一人驾驶铁皮小船用电打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武腾飞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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