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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5011969********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专文化个旧市**医院工作人员,户籍:个旧市**********号,现住个旧市****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付某某在个旧市“**”饰品经营部内,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平安扣1个。经鉴定:该平安扣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长鼻目象科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622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个旧市“**”饰品经营部内,先后向王某某购买象牙制品手串三串、挂件配饰二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长鼻目象科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30元。

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个旧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制品手串、平安扣、挂件等物证;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2020年6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个旧市**幢**号,联系电话1388731****;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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