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5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审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付某某为保护庄稼,将拾得的一张渔网围在其种植在酉阳县**镇**村**组小地名“付家寨”的菜地四周,以防止鸟、鸡啄食。2020年3月23日,付某某将该渔网取下,围在了其种植在小地名“付家寨”的玉米地四周,以防止鸟、鸡啄食。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25日,付某某围在菜地、玉米地四周的渔网共陆续捕获疑似领角鸮、戴胜、乌鸫、白鹡鸰、金翅雀、山麻雀等鸟类共17只,并致上述鸟因无法逃生而死亡。2020年3月25日,酉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达案发现场,并在渔网上扣押了上述17只鸟。付某某知道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调查后,主动到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捕获的17只鸟中,7只鸟为领角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1只鸟为戴胜,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

经酉阳县林业局认定,除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8只鸟外,其余9只鸟中,4只鸟为乌鸫,1只鸟为白鹡鸰,2只鸟为金翅雀,2只鸟为山麻雀,被列入“三有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情况说明、销毁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冉某某、殷某某、李某乙、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波

  检察官助理 邱雨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899694****)

2.侦查卷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