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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单县**镇**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冬之际,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镇**庄**村其家东边的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1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付某某共种植罂粟幼苗1200株。经单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系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川

检察官助理庞磊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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