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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曹县**镇**庄**村**庄自家菜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10日曹县公安局梁堤头镇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付某某种植的1210株罂粟铲除。

被告人付某某被民警查获当场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书;5.检查笔录:发现并铲除罂粟苗现场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检察官助理李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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