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0********,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害人刘某某因身体不适,其丈夫史某某认为刘某某患有感冒,便给付某某打电话,要求上门静点输液,被告人付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自带药品到刘某某家中,在无明确诊断情况下即按照感冒为刘某某进行静脉输液诊疗,共输液三组药品。2020年1月21日付某某再次自带药品到刘某某家中为其输液诊疗,因刘某某称胃痛,将药品第一组改为奥美拉唑,输液后没有观察便离开,输液30分钟后因刘某某滚针史某某给付某某打电话要求重新输液,付某某因没有时间找到上门静点服务的丛某某去给刘某某重新输液。2020年1月22日8时左右,史某某给付某某打电话要求再次为刘某某治疗,付某某没有答应,12时左右,史某某回家后发现刘某某死亡,再次给付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去家中,付某某拒绝前去查看。
经鉴定:1,刘某某系生前患有急性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2,付某某存在过错,与刘某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的过错为次要辅助因素。
本案由莫旗卫健委于2020年月2月1日向莫旗公安局移交线索,莫旗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立案。被告人付某某2020年7月2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内蒙古莫旗**镇。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散页六张、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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