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5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凤冈县土溪镇进行非法行医30余年。2012年3月,付某甲因非法行医被凤冈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2017年4月,被告人付某甲又因非法行医被凤冈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付某甲在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被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医疗药品及器材;2、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汪某甲、汪某乙、付某乙、谢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4月23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付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肖再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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