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小区4号楼1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付某某经营的原苍山县**开发有限公司在兰陵县矿坑镇惠民庄村矿区,超层越界开采灰岩矿220000吨,价值共计2860000元。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夏**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4号楼1单元,联系方式1335500****;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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