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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付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付某甲从朱某某(另案)处要到两户国家“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补助”申请表格后,被告人付某甲利用其父亲付某乙的身份信息,编造企业名称为“宣威市**农业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补助”扶持金共人民币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洁羽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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