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户。被告人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蒙城县**镇**大桥南S**省道路段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民警李某某、彭某某等人传唤付某某到交警三中队处理,在执行带离期间,付某某以手扒车门、脱裤裸露臀部等方式阻碍执法。后付某某以回车内拿物品为由,突然从车内拿出一把镰刀,以自杀为威胁阻碍民警执法,被民警当场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镰刀一把;
2.书证:被告人付某某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及勘验情况;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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