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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付某某汉族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73********甘肃省瓜州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号车库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务工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3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向在一起务工(做饭李某某借款,因李某某不会使用手机转款功能便将其微信支付密码告诉被告人付某某,让其自己操作转款,在李某某输入手机密码解锁时,被告人付某某趁机记住了李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密码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因信用卡、房租到期无力偿还,便产生了通过手机微信盗取李某某现金的想法,趁李某某在工地做饭不在宿舍之机用李某某放在宿舍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银行卡上的20000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为了防止其盗窃行为被发现,遂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界面上的转账记录删除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再次利用李某某不在宿舍的机会采用同样的手段,李某某银行卡内1500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并将转账记录删除。被告人付某某将两次盗窃35000元现金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及交纳房租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其身份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瓜州县公安局调取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号注册资料,证实被告人付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注册信息及历史绑定银行卡信息的情况;

3)瓜州县公安局调取的李某某手机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向被告人付某某微信先后两次转款35000元事实;

4)瓜州县公安局调取的付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其退还涉案款35000元事实;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涉案物品被盗经过及被告人主动退赔的事实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经过和事实

4.李某某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样貌情况;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子光盘张,证实付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情况及电子数据勘查情况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经委托司法部门对其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新明

 

                               202049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

3.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社区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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