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新窑镇联盟**组。曾因犯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新窑镇联盟**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新窑镇联盟**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准备打架,龙河派出所民警丁某某,陈某乙等人立即前往巡逻盘查,发现在龙河镇红旗村X017公路边的四辆车上的人员形迹可疑,便对在其中一辆车上的付某乙进行身份核查,被告人付某乙拒不配合并大喊大叫吓唬民警,民警便对其实施控制,其不停反抗,被告人付某甲、陈某甲听见付某乙大喊大叫后从另一辆车下来,冲向民警丁某某,陈某乙等人,付某甲用脚踢向丁某某腹部,陈某甲捡起民警掉在地上的单警装备砸向丁某某头部,将丁某某头部打伤,付某乙趁机用脚踢丁某某挣脱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田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甲、陈某甲、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陈某甲、付某乙用脚踢、用单警装备砸民警,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付某甲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甲、陈某甲、付某乙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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