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镇**村**号,2016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庞某甲,别名“庞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镇**村**号,2009年11月2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河北省遵化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乡**号,2014年1月15日,因妨害公务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付某甲组织庞某甲、邵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兴隆县安子岭乡老虎沟水库,用付某甲事先准备好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后被告人付某甲、邵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郝某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同时查获渔获物32.55公斤。经陕西省动物研究院鉴定,查获的马口鱼、宽鳍鬣为小型淡水土著鱼。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庞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丽娜
检察官助理:徐亚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肖某某、
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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