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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庞某甲等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号,2016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庞某甲,别名“庞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镇**村**号,2009年11月2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河北省遵化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乡**号,2014年1月15日,因妨害公务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付某甲组织庞某甲、邵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兴隆县安子岭乡老虎沟水库,用付某甲事先准备好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后被告人付某甲、邵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郝某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同时查获渔获物32.55公斤。经陕西省动物研究院鉴定,查获的马口鱼、宽鳍鬣为小型淡水土著鱼。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庞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肖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丽娜

检察官助理:徐亚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庞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肖某某、

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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