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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张某甲介绍卖淫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酒泉市肃州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张某甲两人介绍卖淫女汪某某、司某某到肃州区**酒店**号、**号房间内分别向嫖客普某某、李某某卖淫,普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付某甲支付嫖资1996元,经分成,付某甲获利496元,张某甲获利900元,汪某某、司某某各获利300元。

2、2020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介绍卖淫女许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酒店**号房间内向嫖客李某某卖淫,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付某甲支付嫖资1489元,经分成,付某甲获利998元,许某某获利500元。

3、2020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酒店**号房间内向嫖客张某乙卖淫,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付某甲支付嫖资1498元,经分成,付某甲获利798元,杨某某获利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张某甲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肃州去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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