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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出租车**,住吉林市昌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5日先后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甲伙同其丈夫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2月至9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街**小区的家中和**街**KTV等地,通过手机软件“玩呗”APP建立赌博房间,供赌博玩家组织吉林麻将、“红十”、斗地主等赌博活动,并帮助赌博玩家完成赌资结算,每人次收取2元台费。截止案发,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30,308元。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华为P10手机、oppo手机、vivo手机各1部

(二)书证

1.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份;

3.扣押清单2份;

4.被告人付某甲的微信交易明细证明;

5.情况说明7份。

(三)证人王某甲、姜某某、陈某甲、付某乙、杨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庞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四)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电子数据

1.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及赌博玩家的微信账号信息;

2.被告人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赌博玩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3.王某乙、李某甲用微信购买玩呗房卡的消费记录;

4.玩呗平台中付某甲亲友圈游戏大厅界面;

5.玩呗平台购买房卡价格信息;

6.在玩呗平台上付某甲开赌博房间的数量统计图及每日房间信息;

7.被告人李某甲玩呗账号信息、购买房卡记录及剩余房卡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涉案手机3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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